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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

作者:http://www.tjdxqj.cn 时间:2022-06-01 08:44:29

相信大家都有遇到过,我们该怎么办呢?很多人会放弃后续处理措施,认为专利驳回了,就没救了。其实我们还是能采用一些方式,从中获得驳回专利的价值的,专利申请代理顾问认为,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从驳回专利中获得更多价值!

1、申请专利驳回复审:在驳回决定上面,都写着可以进行专利复审的提示。这是专利申请在专利驳回后,避免错审、给予的救济机会。对于申请人或者发明人认为还能挽救的专利,或者认为审查有误,可以申请专利驳回复审。在申请驳回复审前,则需要根据驳回决定仔细研究对比,如有必要,则可以申请复审的。通过专利复审获得专利授权的案例也有不少,但因为专利复审本身属于专利服务后续工作,也就是说,需要另外提供服务,因此,必然涉及到金钱和时间,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或者经过分析对比后,认为复审授权性不高,就没有必要继续下去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一些人往往觉得自己的产品或者创意很不错,结果被专利局下发了审查意见、经过答复后,被驳回了。其原因,往往多方面的,如果在技术层面,确实符合三性要求,小编是建议复审的;但如果,确实有些勉强,或者是自我感觉良好,但被当头一棒,确实驳回理由充分,点到了当初没有考虑周全的地方,在做复审,就没有大多意义了。

2、分析驳回原因重新整改每一个专利申请,每一份专利申请,都离不开创造者辛苦的劳动,特别是,离不开发明人的辛苦付出,特别是有实际产品和创意的专利,其付出往往较多。抛开垃圾专利申请不说,对于具有实际价值的专利申请,其背后往往包含着发明人、申请人以及代理人的诸多心血,一旦专利被驳回了,是谁都不希望看到的。随着审查机制的完善,一些专利驳回,其背后也是有不断提升的审查要求和标准,特别是,随着专利申请授权量增加,难免出现一些当初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因此,不妨通过驳回决定看看,是否在哪里还没有考虑齐全。比如,如果是缺乏新颖性,被下了对比文件,不妨多看看对比文件,找找自己专利与对方差异性,并用于产品或者设计上的改进,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自己的申请没有公开,而即使驳回了,通过对比文件的对比,是有办法改进进行现有产品规避的。所以驳回决定不是驳回完事,而是能针对性学习的样本或者范例,对改进产品设计或者提高专利撰写水平都大有帮助。

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为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三门峡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利用尽,也被称为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正常情况下一般会附着于商品之上,从市场上合法购买到商品的人依法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依物权理论,其有权以转售等方式来处分商品。但我们知道,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本身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许可。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如果允许商标所有人限制商品购买者的转售或其他处分行为,就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行为,同时也会对他人所有权构成限制。此外,商品转售人本身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商品确实来自其实际提供者,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法律规定,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转售人在本国境内的因转售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权利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出现相关的案件,倒是与权利用尽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被明确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但是,应当明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之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异常商标申请注册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三门峡商标注册,是指:

(一)仿造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附加他人商誉的;

(二)申请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不正当地攫取他人商誉的;

(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其他在先权利,但仍事先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

(四)多次申请商标注册,明显有不当目的的;

(五)短时间内申请商标注册数量较多,明显超过合理限额的;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实际不需要取得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专用权;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类型的商标注册。第四条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二)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取得的注册商标转让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的,不予批准;

(四)商标代理机构异常申请商标注册,以《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接受商标代理业务。第五条除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异常的商标注册申请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通报,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统计表中扣除并标注非正常申请获得的注册商标数量;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得给予补贴、支持、奖励;已经给予补贴、支持、奖励的,视为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视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追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自被认定为异常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被申请人及其有关被申请人给予补贴、支持和奖励。鼓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纠正,商标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该代理机构及相关商标代理机构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法律;

(五)通过不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骗取经济资助、资助或者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交底书的提供,一般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不需要提供技术交底书。

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提供给专利代理人的技术资料,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书的书面材料,该技术资料是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的依据,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关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及其附图说明、申请技术在实践中的实施例等。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的要素和撰写要求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字数:25以内)

要求: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内容

1、发明目的:实事求是地指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技术解决方案:要清楚、完整、准确地加以描述,特别是要把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尽可能地描述清楚,并不仅限于发明的基本原理,以使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并且在描述技术解决方案的每项技术手段(包括每项结构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时,相应地说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仅以文字说明较难描述清楚,请以附图说明。发明点的替代技术方案或可替代的技术要件、方法步骤等。如果有,也要尽量提出,以形成从属权利要求。

附:如果出现英文缩写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代号,请具体说明其含义及业界通用中文名称。

3、技术效果

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相对应,将本发明所能达到的效果(包括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效果,最好有具体数据)具体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描述,科学分析和试验结果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

要提供描述本发明的必要的附图(即结构示意图,而不是工程图),该附图能清楚地体现发明点之所在,为此可采用多种绘图方式。对元部件或结构统一编号并命名,必要时也要提供有关现有技术附图。

具体实施方式:列举实现发明的实施例(发明构思的具体体现),举一具体的本发明的实现事例从而将本发明的发明内容部分体现出来,包括各电气元件及其之间的电性连接关系,如果是方法请具体说明每一部分的具体方法,包括静态关系、动态关系及作用效果

附:如果出现英文缩写或具有特殊意义的代号,请具体说明其含义及业界通用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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